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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永年**卫生院、永年**控制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永年县小西堡乡卫生院、永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因原告郭**申请对其病情与预防接种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中止审理。原告郭**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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