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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20时30分,被告的半挂车与原告在226省道长陵路横河村相撞后,肇事半挂车逃逸,经长**警大队查实,该半挂车原车主系长治县某某村人,该车于2012年5月卖给长治市回民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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