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20时30分,被告的半挂车与原告在226省道长陵路横河村相撞后,肇事半挂车逃逸,经长**警大队查实,该半挂车原车主系长治县某某村人,该车于2012年5月卖给长治市回民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