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杨*、张**的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
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周**诉被告白**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建国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诉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珍诉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匡营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某、夏**、魏*、魏*某、李**、禹某某、侯某某、张*、陈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全新诉张小*、庞*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裴**身体权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