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杨*、张**的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

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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