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676.90元。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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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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