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船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陈*赔偿原告张**医疗费27784.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误工费2388.59元、交通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2573.6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张**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陈*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行给付原告张**。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本案执行程序应予本次执行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该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后,侍被执行人有财产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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