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罗**、姚**与刘**、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罗**、罗**、姚**与刘**、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罗**、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罗**、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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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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