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罗**、罗**、姚**与刘**、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罗**、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罗**、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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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原告杨*与被告胡**、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汤**、汤*与四川星**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永江等与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罗**、田**、罗**、罗**、罗**、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贺**与被告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关于原告陈*诉被告青**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艾*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黄**与邓**(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