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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