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蓝利涓等与罗**、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覃**、蓝**、蓝**、蓝**申请执行罗**、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马*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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