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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能超与邓**、南丹**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环城路。邓**,女,1936年8月28日生,现住南丹县城关镇大平村大当屯20号。

法定代表人:XXX韦**,局长。

原告何能超诉被告邓**、南丹**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邓**关于一案,原告何能超于2015年16月19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1612.5元,由原告何能超负担。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何能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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