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内江林**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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