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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