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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