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学双陈*与被告高占、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高学双于2015年8月28日以与二被告正在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高学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学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学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杨**、杨**、赵**诉被告陈**、陈**、陈**、陈**、陈**、温**、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赵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付洪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湖南巴**限公司、湖南巴**限公司四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黄*、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茶陵县**民委员会、第三人茶陵县严塘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与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