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周**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被告王*所有的三轮电动车一辆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查封期间由事故停车场负责保管,不得动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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