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章雪与胡**、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章雪与被告胡**、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章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胡**、桂**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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