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章雪与被告胡**、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章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胡**、桂**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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