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韩**与王**、徐**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韩**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5)抚林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韩**于2015年11月23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韩**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张**、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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