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梁**等与曹**、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梁**、徐**、徐**与被执行人曹**、曹**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5年12月20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赔偿原告周**、梁**、徐**、徐**因事故致徐**死亡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55482.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曹**对被告曹**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周**、梁**、徐**、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4元,由被告曹**、曹**负担1177元,原告周**、梁**、徐**、徐**负担1177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暂无存款,通过房产及车辆查询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9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