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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大发公管理所与杨**、夏**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大发公管理所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杭*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大发公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杭*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杭锦后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退还上诉人内蒙古河套灌区解放闸灌域管理局大发公管理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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