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06元,已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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