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余厚诗与刘**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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