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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