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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与冯**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春诉被告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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