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春诉被告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余厚诗与刘**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因与被上诉人刘*身体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加某某与李**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张*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桑*诉被告海北州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陈**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陈*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