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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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被告陈**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