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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车务段与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袁*诉被告武汉铁**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武**车务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15年7月13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系铁路运输企业在营运装卸货物中发生的人身事故为由,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襄阳**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武汉**车务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运输法院处理。

裁判结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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