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金**与被执行人王*身体权纠纷的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事项为:一、支付赔偿款5000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