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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桑*诉被告海北州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诉被告海北州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桑*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桑*与被告海北州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达成和解协议且以支付了各项赔偿款,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海北州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负担(已履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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