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蒙**与被执行人崔**(2014)蓟民初字第1982号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加某某与李**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张*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桑*诉被告海北州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陈**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陈*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金*与静海县**民委员会、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韩**与王**、徐**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张**、史**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梁**等与曹**、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葛*与杭州市中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