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蒙**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蒙**与被执行人崔**(2014)蓟民初字第1982号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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