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琼珍诉被告雷*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琼珍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琼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琼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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