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易先发、洪**与被执行人何**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2)光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及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