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宋**、宋**、王**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经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王**去世,本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宋**、宋**、宋**等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宋**、宋**、宋**、宋**、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宋**、宋**、宋**、宋**、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