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巨卿、姚**、姚**诉被告雷**、雷**、雷**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巨卿、姚**、姚**以证据不足,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雷**、雷**、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巨卿、姚**、姚**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巨卿、姚**、姚**撤回对被告雷**、雷**、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罗**、姚**、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