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诉被告何辉然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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