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马俊东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马俊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伊*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马俊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伊*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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