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马俊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伊*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马俊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伊*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