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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柏各庄农场与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各庄农场第四农场与被告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各庄农场第四农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各庄农场第四农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各庄农场第四农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国**各庄农场第四农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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