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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水产养殖场与黄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水产养殖场诉被告黄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水产养殖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水产养殖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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