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李**、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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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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