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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季**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季二庆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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