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季二庆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庄**与刘**、李**渔业合同承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泽县**有限公司与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泽县**有限公司与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泽县**有限公司与鲁本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泽县高**民委员会与陈**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余志军与郭**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童*与徐**、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朱**、王*(新)春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蔡**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蔡*和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