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亭**民委员会与韩**、王**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韩**、王**、韩**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韩**、王**、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出位于盐城市亭**民委员会境内39.4亩鱼塘(位置:3排1#23.8亩,2排1、2号15.6亩;东至盐城林场,西至蔡中标、陈**鱼塘,南至道路,北至排水渠),并将鱼塘的使用权返还给原告盐城市亭**民委员会。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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