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李**、东台市**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李**、东台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8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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