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柑桔良种场与被告娄**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柑桔良种场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柑桔良种场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海县柑桔良种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宁海县柑桔良种场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