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嘉善县陶庄镇金湖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善县陶庄镇金湖村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善县陶庄镇金湖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嘉善县陶庄镇金湖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嘉善县陶庄镇金湖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