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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沱湖乡人民政府与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沱湖乡人民政府诉被告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河县沱湖乡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钟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理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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