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姚**湾村民组诉被告无为县姚沟镇人民政府、谢**、肖**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县姚**湾村民组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为县姚沟镇人民政府、谢**、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县姚沟镇新城行政村田湾村民组以双方正在其他部门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为县姚沟镇人民政府、谢**、肖**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为县姚沟镇新城行政村田湾村民组撤回对被告无为县姚沟镇人民政府、谢**、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无为县姚**湾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