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南陵县奎潭湖渔场、南陵**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南陵县奎潭湖渔场、南陵**员会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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