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县花桥镇永兴行政村小屋自然村村民组诉被告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县花桥镇永兴行政村小屋自然村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芜湖**小屋自然村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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