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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村东村民组、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沟南村民组、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村西村民组、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小*村民组与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村东村民组、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沟南村民组、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村西村民组、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小*村民组诉被告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村东村民组、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沟南村民组、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村西村民组、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小*村民组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村东村民组、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沟南村民组、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村西村民组、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小*村民组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村东村民组、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沟南村民组、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村西村民组、原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自然村小*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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