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徐**、陈**,第三人邢**、芮**、陶生树、邢益双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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