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登记原告枞阳县**村汪庄组与被告钱叶*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进行诉前调解。2015年10月12日,枞阳县**村汪庄组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枞阳县ou山镇白荡湖村汪庄组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枞阳县ou山镇白荡湖村汪庄组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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