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渔业承包合同管辖权上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刘**上诉称,本案虽然是渔业承包合同,双方对合同本身没有争议,原审原告依据是原审被告2005年12月17日出具的欠条,双方的渔业承包合同依据转化为普通的债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上诉人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张**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1月1日,原审原告张**(甲方)与原审被告刘**(乙方)签订了《鱼塘转租协议》,甲方将已承租的安徽省来安县大英镇夏青圩村的180亩土地转租给乙方开发鱼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应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刘**承包的土地在安徽省来安县境内,故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