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凤阳**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4月28日以要求与凤阳县**民委员会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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