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凤阳县**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凤阳**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4月28日以要求与凤阳县**民委员会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