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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与被告六安**村民委员会、六安市狮子岗乡康家埠村王家楼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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