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与被告六安**村民委员会、六安市狮子岗乡康家埠村王家楼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徐**与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南谯区乌衣镇红山村塘南村民组、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陈**、张**与华敬起、刘**、天长市杨村镇人民政府、天长市跃进水库管理所、天长市水利局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钟国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许**与凤阳县**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肖能高与连江县**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章加火与东至县胜利镇康桥村白屋村民组、东至县胜利镇康桥村早芳村民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汪**与东至县黄泥湖渔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胡**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